香山中学预防传染病制度与预案——结核病

作者:德育处     发布时间:2018-1-7 点击数:469

 

结核病防治措施

 

一、目的

学校是学生等重点人群密集的场所,容易发生结核病的爆发流行。为科学有序地做好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结核病在学校的传播、流行,保障学生、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上海市结核病防治管理技术方案(2010年版)》等,。特制定此预案,以保障教工和学生健康。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二、处理原则

贯彻执行“预防为上、分级控制、依法强制,及时处置、分级管理”的工作原则。强化“班级与个人相结合、分层管理、层层负责”的处置原则,务实、高效、科学、有序地预防和控制结核病。

三、职责分工

按照“班级与个人相结合、分层管理、层层负责”的处置原则,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控工作加强领导,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措施;明确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人;配合卫生部门对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及校医等有关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控知识培训;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结核病暴发疫情处置等工作。

(一)常规预防措施
1、健康教育和环境维护
  (1)学校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卫生保健的重要内容,利用健康教育课、讲座、播放影像制品、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与宣传窗等形式,对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地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对结核病防治的认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开设结核病专题健康教育课,每年不少于一学时。

倡导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近距离对周围的人咳嗽和打喷嚏,不随地吐痰;培养师生良好的作息习惯,加强体育锻炼,合理膳食。
  (2)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在校园内积极开展环境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定期对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学习生活场所进行室内通风及环境消毒,预防结核病在校园内的传播。
2、免疫接种证查验
  对新入学学生开展免疫接种证凭证入学查验工作,发现没有接种过卡介苗的儿童,应通知家长带其到预防接种门诊补种卡介苗。
3、结核病发现
  (1)健康体检
  学校按有关规定落实学生和教职员工健康体检,将结核病检查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并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学校对健康体检中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人,应在其健康档案中进行登记,并及时告知其本人或家长到所在地结核病定点医院就诊。健康体检应由学校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有医疗卫生机构指导和协助学校建立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
  医疗卫生机构对新生入学体检时需查看卡介苗(bcg)卡痕,并询问是否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者和有结核病可疑症状者进行结核菌素(ppd)皮肤试验。  

(2)晨检工作
  卫生保健人员和班主任作为晨检负责人,负责晨检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和班主任每天晨检时应询问每名到校学生是否有发热、咳嗽、盗汗等可疑症状。发现具有可疑症状的学生,及时告知疫情报告人,由疫情报告人初步判断,如无法排除,应告知学生或家长及时到所在地结核病定点医院就诊。
  (3)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
  学校的晨检负责人应密切关注本班学生出勤情况,对因病缺课学生应及时了解其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等。如怀疑为肺结核,要及时报告给疫情报告人,由疫情报告人及时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4)学校落实由疫情报告人负责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疫情报告人对学校通过健康体检、晨检等途径发现的结核病疑似病例,及时向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5)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之间、学校与家长之间、学校与所在地医疗卫生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机制,明确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4、监测分析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主动监测,利用传染病网络直报和结核病专报系统监测和分析学校结核病发生、流行趋势,将分析结果报送同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
(二)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的管理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未达到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应当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
1、诊断和治疗
  各结核病定点医院规范结核病诊断工作。对学校师生中因症就诊或转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详细询问病史、既往诊疗史等,按照《上海市结核病防治管理技术方案(2010年版)》的诊断程序进行检查。根据患者的病史、临床表现、胸片和痰菌检查结果,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作出明确诊断。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实施规范的抗结核病治疗。
2、密切接触者筛查
    有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结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是指与结核病病例直接接触的人员,学校内主要包括同班师生、同宿舍同学。如果在同班、同宿舍师生筛查中新发现了1例及以上结核病病例,需将密切接触者筛查范围扩大至与病例同一教学楼和宿舍楼楼层的师生。对与病例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进行筛查。对筛查发现的单纯ppd强阳性,胸部x光片正常的密切接触者,在其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可对其进行预防性服药。
  密切接触者筛查无异常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可正常上课、上班。学校应要求其对自身健康状况进行密切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到就近医院就诊。
3、疫情报告和告知
  医疗机构对诊断的疑似或确诊肺结核病患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和网络专报。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疑似或确诊结核病患者,应仔细询问其所在学校的名称、班级及详细地址等信息,并进行填报。
   学校一旦发现结核病患者,及时通知其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追踪,并核实患者的身份、地址等信息;对辖区内确诊学校结核病患者,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应填写“学校结核病患者报告通知单”一式四份,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寄送至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二份寄送至患者学校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卫生科,学校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卫生科将其中一份转寄送至患者所在学校,同时由学校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卫生科落实专人与学校联系,核实信息,学校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予以协助开展工作。
4、确诊病例的治疗管理
  (1)休学患者管理
  ①结核病定点医院根据学生结核病确诊病例的病情,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开具休学诊断证明:菌阳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和/或培养阳性患者);x线胸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其他结核病定点医院专科医生建议休学的情况。
  学校根据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学诊断证明,对患结核病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
  ②休学期间,居住于本市的结核病患者纳入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治疗管理;返回原籍的结核病患者,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其治疗信息转入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结防)机构,按照跨区域管理程序实施治疗管理。
  ③结核病定点医院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结核病确诊病例,可开具复学证明:菌阳肺结核患者至少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空洞缩小或闭合,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患病学生经治疗康复并取得治疗地结核病定点医疗院或外省市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出具的复学证明后,方可复学。
  (2)未休学或复学患者管理
  非寄宿制学校的未休学或复学患者的管理由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定期访视,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定期了解治疗情况。
5、其他
  学校做好确诊病例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加强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工作,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的健康状况。


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目的

学校是学生等重点人群密集的场所,容易发生结核病的爆发流行。为科学有序地做好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结核病在学校的传播、流行,保障学生、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上海市结核病防治管理技术方案(2010年版)》等,。特制定此预案,以保障教工和学生健康。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二、处理原则

贯彻执行“预防为上、分级控制、依法强制,及时处置、分级管理”的工作原则。强化“班级与个人相结合、分层管理、层层负责”的处置原则,务实、高效、科学、有序地预防和控制结核病。

三、职责分工

按照“班级与个人相结合、分层管理、层层负责”的处置原则,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控工作加强领导,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措施;明确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人;配合卫生部门对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及校医等有关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控知识培训;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结核病暴发疫情处置等工作。

四、具体处理方法

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考虑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核定事件并确定事件级别。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进行处置。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在落实上述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疫情监测、密切接触者筛查、病例治疗管理、环境消毒、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危害和影响。
  1、协助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学校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指导发生疫情的学校强化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及追踪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疑似病例;做好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稳定师生及家长情绪。
  2、学校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防治结核病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加强每日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工作,收集学生健康状况信息;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现场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以及确诊病例的治疗管理等工作;加强学校环境卫生、公共场所通风等措施,并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同时落实医疗卫生部门要求的其他防控措施。

 

结核病防治措施
(一)常规预防措施
1、健康教育和环境维护
  (1)学校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卫生保健的重要内容,利用健康教育课、讲座、播放影像制品、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与宣传窗等形式,对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地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对结核病防治的认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开设结核病专题健康教育课,每年不少于一学时。

倡导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近距离对周围的人咳嗽和打喷嚏,不随地吐痰;培养师生良好的作息习惯,加强体育锻炼,合理膳食。
  (2)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在校园内积极开展环境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定期对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学习生活场所进行室内通风及环境消毒,预防结核病在校园内的传播。
2、免疫接种证查验
  对新入学学生开展免疫接种证凭证入学查验工作,发现没有接种过卡介苗的儿童,应通知家长带其到预防接种门诊补种卡介苗。
3、结核病发现
  (1)健康体检
  学校按有关规定落实学生和教职员工健康体检,将结核病检查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并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学校对健康体检中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人,应在其健康档案中进行登记,并及时告知其本人或家长到所在地结核病定点医院就诊。健康体检应由学校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有医疗卫生机构指导和协助学校建立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
  医疗卫生机构对新生入学体检时需查看卡介苗(bcg)卡痕,并询问是否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者和有结核病可疑症状者进行结核菌素(ppd)皮肤试验。  

(2)晨检工作
  卫生保健人员和班主任作为晨检负责人,负责晨检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和班主任每天晨检时应询问每名到校学生是否有发热、咳嗽、盗汗等可疑症状。发现具有可疑症状的学生,及时告知疫情报告人,由疫情报告人初步判断,如无法排除,应告知学生或家长及时到所在地结核病定点医院就诊。
  (3)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
  学校的晨检负责人应密切关注本班学生出勤情况,对因病缺课学生应及时了解其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等。如怀疑为肺结核,要及时报告给疫情报告人,由疫情报告人及时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4)学校落实由疫情报告人负责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疫情报告人对学校通过健康体检、晨检等途径发现的结核病疑似病例,及时向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5)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之间、学校与家长之间、学校与所在地医疗卫生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机制,明确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4、监测分析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主动监测,利用传染病网络直报和结核病专报系统监测和分析学校结核病发生、流行趋势,将分析结果报送同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
(二)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的管理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未达到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应当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
1、诊断和治疗
  各结核病定点医院规范结核病诊断工作。对学校师生中因症就诊或转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详细询问病史、既往诊疗史等,按照《上海市结核病防治管理技术方案(2010年版)》的诊断程序进行检查。根据患者的病史、临床表现、胸片和痰菌检查结果,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作出明确诊断。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实施规范的抗结核病治疗。
2、密切接触者筛查
    有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结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是指与结核病病例直接接触的人员,学校内主要包括同班师生、同宿舍同学。如果在同班、同宿舍师生筛查中新发现了1例及以上结核病病例,需将密切接触者筛查范围扩大至与病例同一教学楼和宿舍楼楼层的师生。对与病例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进行筛查。对筛查发现的单纯ppd强阳性,胸部x光片正常的密切接触者,在其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可对其进行预防性服药。
  密切接触者筛查无异常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可正常上课、上班。学校应要求其对自身健康状况进行密切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到就近医院就诊。
3、疫情报告和告知
  医疗机构对诊断的疑似或确诊肺结核病患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和网络专报。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疑似或确诊结核病患者,应仔细询问其所在学校的名称、班级及详细地址等信息,并进行填报。
   学校一旦发现结核病患者,及时通知其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追踪,并核实患者的身份、地址等信息;对辖区内确诊学校结核病患者,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应填写“学校结核病患者报告通知单”一式四份,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寄送至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二份寄送至患者学校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卫生科,学校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卫生科将其中一份转寄送至患者所在学校,同时由学校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卫生科落实专人与学校联系,核实信息,学校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予以协助开展工作。
4、确诊病例的治疗管理
  (1)休学患者管理
  ①结核病定点医院根据学生结核病确诊病例的病情,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开具休学诊断证明:菌阳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和/或培养阳性患者);x线胸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其他结核病定点医院专科医生建议休学的情况。
  学校根据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学诊断证明,对患结核病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
  ②休学期间,居住于本市的结核病患者纳入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治疗管理;返回原籍的结核病患者,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其治疗信息转入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结防)机构,按照跨区域管理程序实施治疗管理。
  ③结核病定点医院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结核病确诊病例,可开具复学证明:菌阳肺结核患者至少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空洞缩小或闭合,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患病学生经治疗康复并取得治疗地结核病定点医疗院或外省市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出具的复学证明后,方可复学。
  (2)未休学或复学患者管理
  非寄宿制学校的未休学或复学患者的管理由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定期访视,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定期了解治疗情况。
5、其他
  学校做好确诊病例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加强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工作,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的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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