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解读
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语言文字工作的成功经验,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充分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是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民语文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开始走上法制轨道。
一、国家为什么要制定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
1. 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当时,我国正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正逐步走向依法治国的法治社会。同其他行业一样,语言文字工作也应该纳入法制轨道。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语言文字工作虽然加大了宏观管理力度,但是社会应用的现状与发展需求相比,还存在某些滞后现象。推广普通话还没有真正形成社会风气;社会上还存在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现象;有些企业热衷于取洋名、洋字号,在营销活动中乱造音译词;信息技术产品中语言文字使用混乱的现象也很突出;不少出版物、广告、商店招牌、商品包装和说明书中滥用外文;等等。这些都是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得最多的问题,也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光靠加强行政管理工作还不够,必须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才能更有效地增强行政管理力度。
2. 社会上语言文字立法的呼声高。
语言文字应用的混乱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关注和焦虑。1990~1996年,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关于语言文字问题的议案和提案达97项,其中,要求语言文字立法的议案有28项。特别是1996年语言文字立法的呼声最高,在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227位代表提出了7件要求语言文字立法的议案。1997年,又有164位代表提出了5件要求立法的议案。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其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依法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1996年10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项。
二、立法指导思想和目的
1. 立法指导思想:与《宪法》等有关法律保持一致;坚持新时期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使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中,要体现主权意识,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2. 立法目的:主要解决三大问题。
第一,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规范汉字作为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个民族,近百种语言,30多种现行文字。处理好语言文字问题,对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的语言文字,地位一律平等,但通用的范围不同,分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用的语言文字两个层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同时使用。
第二,用法律形式确定公民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权利,以及部分行业从业人员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义务。
权利: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以及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的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三,对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
主要管理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见“主要调整对象”)
三、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1.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适用范围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2000年2月,鉴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该法主要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该法仅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作了原则规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 主要内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共四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调整对象,语言政策,公民的语言权利,政府在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职责和主要工作,语言文字应用的总原则,奖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语言文字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附则。
四、主要调整对象
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即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的用语用字。
五、体现的主要语言文字政策
1. 指导思想:全面把握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坚持语文生活主体化与多样性的和谐统一,妥善处理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学习使用民族语言的关系,处理好方言、繁体字和外国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问题,统筹考虑语言文字的规范、发展与中华传统语言文化的保护、弘扬等问题。
2.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政策:普通话、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3. 民族语言政策: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限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而是要使少数民族在会本民族语言文字基础上再学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便在更广泛的交际场合使用。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4. 关于方言的政策:方言是客观存在的,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并不是要消灭方言,而是要求方言区的人在会说自己方言的基础上,再学会国家通用的普通话,以便在公众交际场合使用。方言将在一定领域或特定地区长期存在。
5. 关于繁体字的政策:繁体字有其使用的领域和价值,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而是要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主要用于:文物古迹,姓氏中的异体字,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六、语言文字工作管理体制
指导思想:各司其职,条块结合,齐抓共管。
语言文字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光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是不够的,需要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教育部和国家语委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全国的语言文字工作;国务院的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本行业系统的语言文字使用;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上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都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执法主体。
七、普通话水平等级及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1. 普通话水平分为三级六等:
一级甲等(普通话水平测试97分以上)
乙等(普通话水平测试92分~96.9分)
二级甲等(普通话水平测试87分~91.9分)
乙等(普通话水平测试80分~86.9分)
三级甲等(普通话水平测试70分~79.9分)
乙等(普通话水平测试60分~69.9分)
要求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2. 具体要求是:
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该达到一级甲等,省级以下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该达到一级乙等以上。
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民族学校汉语课教师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对少数方言复杂地区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可以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
公务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
主要公共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至少应该达到三级水平。(其中,播音员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八、法律责任
指导思想:以教育引导为主,以处罚为辅。语言文字问题不同于其他问题,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是要提高全民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该法法律责任的设定是恰当的。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具体的法律责任有两种: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即对国家机关、学校、大众传媒、公共场所中违反用语用字规定的行为,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促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如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对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语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并且拒不改正的,以及干涉他人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进行行政处罚——警告。
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特点
1. 与《宪法》和有关法律保持一致,体现了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
2. 简明扼要,包括四章二十八条,内容全面,高度概括,重点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人员提出了要求。
3.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刚柔相济,正确处理了语言文字规范与发展的关系、规范化与保留文化遗产的关系,体现了主体化与多样化相结合。如为方言和繁体字设置了除外条款,指出了重点领域与重点人员等。
4.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